广州:老伯上物价局找证据 欲告物业公司欺诈
南方网
2009-06-24 10:18
因为收费问题要告物业公司,老伯到市物价局搜集相关证据。昨日是市物价局的接访日,老伯是昨天上午唯一的信访人。
据黄伯介绍,2001年,他的女儿在宝岗大道买了一间商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房屋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随后,开发商旗下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管理,并对业主收取每月11元/平米的物业管理费。公司称,这一收费标准是根据海珠区物价局2002年的文件而定的。这一收费标准一直持续到2005年6月,该小区更换了物业公司。
黄伯后来才得知,早在2004年9月,市物价局就已公布了《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穗价[2004]200号),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物业收费政策以及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场、办公楼有关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他认为,既然如此,物业公司2004年11月1日之后就不该按照区物价局的规定收费。但是物业公司称他们不知道这个新规定。
“他们肯定知道这个文件的,我要告他们欺诈!”黄伯说,他打电话咨询了区物价局,区物价局说,新规实行前的2004年9月召集过各物业公司开会,通报了新的规定。黄伯希望市物价局让区物价局向他出示当时开会的记录,证明确实告知过这个新规定。他要拿着这个证据去告物业公司。
在场的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要受政府指导价调整,商铺则是双方自行协商议定。穗价[2004]200号发布前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了宣传,应当视为已告知。市物价局副局长吴林波表示,会给黄伯一个明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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