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小区内电动车被盗”案例追踪

iwuye.com 2009-06-28 09:18

物业公司:律师结论太“武断”

6月25日上午,菏泽金都华庭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李经理来到本报,对本报6月24日4版刊登的《小区内电动车被盗,究竟谁负责》一文做出解释。

居住在金都华庭的李女士的电动车丢失,她向本报反映称:“物业公司的监控录像已拍下窃贼偷车的过程,但由于值班保安正在吃午饭而没能及时发现。”李经理解释,李女士的电动车放在楼洞门口,并没有放在储藏室或车库内(物业公司有“随手关门、车辆入库、停车落锁”的温馨提示),且是视频监控死角,监控录像上根本没显示其电动车被盗的过程。因此,不存在视频监控已录像,保安没有及时发现这回事。

李经理还介绍,李女士电动车丢失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看监控录像,发现有一辆车装走了一辆电动车,李女士据此推断她的电动车也是被这样偷走的,但公安部门并没有做出确系被盗的认定。“在整个过程中,物业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并决定从道义上补偿李女士500元钱。”

李经理不同意武合金律师所说的“物业公司应负全额赔偿责任”的解释。他说,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金都华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李经理说,“按照《金都华庭物业服务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安全防范服务,如‘提供24小时门岗值勤、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巡逻’等,物业公司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而在李女士电动车丢失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完全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服务,所以武合金律师在没有查阅《金都华庭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且不了解物业公司是否提供了安全防范服务的情况下,就武断地做出‘物业公司应负全额赔偿责任’的结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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