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尽看管义务 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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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08:03
陈先生是福清市宏路街道美嘉城小区的住户。他告诉记者,本月17日上午8时许,他将刚买一个多月的摩托车停放在美嘉城小区的停车处,当日下午1时许,他发现车丢了。陈先生马上向该小区的保安队长反映,并报警。陈先生要求该小区物业赔偿损失,物业却以没有责任为由拒绝。
陈先生说,他是按小区物业要求押5元押金拿到车辆出入牌后,才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该小区保安向记者证实,停放在该小区内的须持有车牌,车辆都必须持有车牌才能进出。
对此,陈先生很纳闷,该小区执行车辆出入需持有出入牌,可他的出入牌并未丢失,摩托车却不翼而飞了。陈先生说,他常看到没出入牌的车辆照样离开小区,说明小区安保不严,同时摩托车在小区里失窃,物业应该要承担责任。
对于住户要求赔偿损失,美嘉城小区物业蒋经理告诉记者,他19日才知道这件事情,可小区监视录像只能保存2天,因此17日的录像已被删除。现在不能证明该住户的车辆在小区失窃,而且物业并没有收取停车管理费,所以物业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陈先生的损失。
随后记者咨询了福清宇凡律师事务所的游律师,他告诉记者,就算物业没有收取停车管理费,但业主将车停放在小区,物业就有义务承担车辆看护的责任。若小区存在对车辆安保不到位,保安不尽责导致车辆失窃,同时若物业在知道住户丢车的情况下又故意将监视录像删去,影响司法机关破案的效率,物业是有责任赔偿住户摩托车失窃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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