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完成物业纠纷指导意见初稿

物业之家 2011-04-08 12:35

业主和物管之间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今后都将有明确的说法。

广东省高院完成物业纠纷指导意见初稿

业委会究竟能不能当原告、收楼期间到底用不用交物管费、物管费超标到底该怎么办、小区停车遭损毁物管需不需要承担责任等这些以往困扰业主和物管的诸多问题,因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往往得不到有效解决。如今这些问题将有望不再令人烦恼。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这些问题都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也意味着该《指导意见》在正式实施后,司法机关处理业主和物管的各种纠纷将有法可依。

业委会可当原告被告

去年某小区业委会由于解除与原物管服务合同引发的官司,最后的焦点就集中在业委会是否能成为诉讼主体上。

《指导意见》明确: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业委会既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未成立业委会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在不增加其他业主义务或负担的前提下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涉及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权益的,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收楼即要交纳物管费

此前关于物管费到底是从收楼就开始交纳还是整改完成之后才交纳,业主和物管公司以及开发商对此各执一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收楼期限届满之后便要交纳物管费了。关于物管费收取标准超标的纠纷,《指导意见》也提出规定:2009年10月1日以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费超出当地政府部门指导价的最高价格,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请求退还超出部分的物业费的,应予支持。

收费车辆受损要赔偿

去年夏天一场暴雨,令广州市多个停车场被淹,大量车辆受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悬而未决。小区内停车场被淹损毁车辆,物业是否担责?

《指导意见》表示:这要视是否收费以及是否登记发卡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定。

另外,《指导意见》中还涉及部分比较细化的内容,例如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经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未经业主同意搭建构筑物、设置广告牌、停车位等进行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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