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物业催款时停水电气造成业主损失需担责
物业之家
2011-07-02 19:26
物业之家Pm86.com讯:6月30日,江苏省高院向媒体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意见共30条,要求各级法院妥善处理好包括住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等12类民生案件。
《意见》重点对民事案件领域,对住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患纠纷、环保和消费者权益等案件审判作出了具体规定。昨天,记者请市中院民一庭法官解读相关规定。
《意见》规定,物业和业主均应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特别指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以停水、停电、停气的“野蛮”方式来催缴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因“房产新政”引发的房屋买卖案,《意见》要求,严格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既要保证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也要充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依法受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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