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敲定
        物业之家
        2011-08-10 09:44
    
    物业之家PM86.com讯:昨天,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消息,市政府已同意《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与之前公示的内容比,专项维修金交存范围与标准等不变,资金使用方面规定略有变化,使其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
按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以下三类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一是需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是需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三是需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自主确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标准:无电梯的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5%交存,有电梯的按8%交存。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是谁?《实施意见》明确,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其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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