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有法可依了

物业之家 2011-09-06 17:29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出台了《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服务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新建物业管理项目以不低于开发建设规模3%。的标准确定物业服务用房,其中2%。作为办公用房,1%。作为经营用房。

《细则》对物业服务用房的权属也作出了规定,即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负责维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确权登记,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户室面积信息表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字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链接:http://baike.iwuye.com/wiki/%B0%FC%CD%B7%CA%D0%D7%A1%D5%AC%CE%EF%D2%B5%B7%FE%CE%F1%D3%C3%B7%BF%B9%DC%C0%ED%CA%B5%CA%A9%CF%B8%D4%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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