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住建局拟定了《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有了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标准,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资质核查不达标的,对三级资质企业撤销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门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活动。其中,还包括两个附则:江门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表彰信息和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方面,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日常检查和社会提供信息的核查,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年度信用等级评定。
在信用等级评定方面,物业管理行业诚信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行等级管理,由“优秀”至“信用欠佳”分为A级、B级、C级和无信用等级,评定级别越高,信用程度越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记分周期内,所扣分数累计超过20分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同时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资质核查不达标的,对三级资质企业撤销企业资质证书,对一、二级资质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的建议;改正期间不得承接任何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此外,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还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申诉制度。
有关《办法》的详细内容,可登陆市住建局官方网站www.jmfcj.com.cn了解,如有意见,请于2012年1月20日前通过该网站或书面向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反馈,联系电话:3831648、383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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