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受贿案揭开物业管理“潜规则”

物业之家 2012-04-17 08:22

物业之家PM86.COM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二审判决西城区某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李牧、刘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及五年零六个月。这起受贿案件揭开小区物业管理“潜规则”。

2011年3月初,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某物业管理中心经理李牧及该中心下属一个小区物业管理站站长刘军,长期接受业务合作单位某保安公司负责人李奇(另案处理)的好处费。随着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该小区物业人员受贿案和物业管理中的“潜规则”浮出水面。

八年前,李牧被物业管理中心任命为某小区物业管理站站长。物业和保安公司的合作方式是按照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每月从物业费中向保安公司支付保安费。保安公司开具发票后,由公司负责人找到物业站站长在记账凭证上签字,再去找物业管理中心经理在审核人处签字,最后从财务部门领取保安费。整个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站长和经理签字。

刚开始,保安公司负责人李奇每月很顺利地领取了保安费。但是,三个月后李奇就领不到钱了。后来,李奇又带着发票来找李牧签字,这一次他不仅拿来发票,还有物业管理的“好处费”。李奇告诉李牧,他以后会按照小区保安人数以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李牧。李牧应允并收下了装钱的信封,签字恢复了正常。以后的每月,李奇都要送上好处费,逢年过节还带着礼品购物卡等登门拜访。

李奇告诉检察官,给物业管理负责人送钱送物是无奈之举,否则干不下去。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对此案的侦查中,我们发现该物业管理中心的上级单位纪检组也收到了同样的举报信。纪检人员分别找李牧和刘军进行了谈话。然而,两人在谈话后,一边向纪委承认错误,一边悄悄收集发票找熟人签字以证明收钱是用于各种公务开销,应付调查。”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信大为建议相关单位从五个方面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一是加强对中层以上领导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二是引入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把开展业务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予以归纳,找出风险点,洞察犯罪隐患;三是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完善有利于促进制度执行新举措;四是建立合理的集体决策制度;五是严格按制度办事,真正实现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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