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征求意见
“一次性付款免收两年物管费”、“限时购房即免一年物业费”,类似的诱惑对于买房的市民来说并不陌生。不过,随着日前安徽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出炉,这种开发商售房时隐形打折的伎俩恐怕是行不通了。
让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作为全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目的是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通过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据了解,这部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成立业主大会由开发商提出
意见规定,在物业销(预)售时,开发商要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向购房人进行明示;开发商不得为了有利于销售,而向物业买受人做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承诺。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要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开发建设企业需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物业公司要接受业主的监督,每半年向全体业主报告一次物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物业公司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最多能预收半年物业费
对于居民十分关心的物业如何收费的问题,依照前期物业合同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可以进行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两种方式,一个是包干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无论盈亏均自行承担。另一种是现时比较常见的酬金制,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需要注意的是,按这种方式预收酬金的,应全部用于合同约定的支出,不能乱作他用,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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