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明促进条例:物业不尽劝阻义务 罚款5000
物业之家
2012-08-30 17:28
根据《深圳文明促进条例》(草案)规定,以下行为今后或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其中,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乱张贴涂写,除责令清理外,都处200元罚款;未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等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责令清除并处500元罚款;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5000元罚款;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将被处10000元罚款;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被劝阻,劝阻无效者处500元罚款。
而之前讨论稿出现的损坏古树名木处罚50万元的条款在草案中被删除。
被查报假姓名罚款加倍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拒不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提供地址、联络电话的,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警察应当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查验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违法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具误导性的关于姓名、地址或联络电话号码的任何详情的,处以与应当受处罚数额的加倍罚款。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年十次违法不能评文明单位
不文明行为还将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在经过几轮讨论之后,条例最终明确,对于两年之内十次以上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因乱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被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将违法信息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家工作人员,两年内有十次违法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且其所在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不尽劝阻义务物业连坐
在《条例》草案中,物业公司与经营单位如果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一并受罚。从事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不履行劝阻的,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各类单位或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劝阻其场所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未履行劝阻义务的,对该单位或经营主体处以与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处罚数额的加倍罚款。这意味着,如果餐饮企业对于在店内禁烟区吸烟的顾客未劝阻,将被处以吸烟者罚款双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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