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绝物业公司入室检修被起诉
物业之家
2012-08-31 09:28
市民刘先生购房半年来从未居住。同楼层其他邻居的生活热水阀门都在刘先生室内,且该楼门燃气管路存在泄漏问题。但物业公司每次提出检修,都遭到刘先生拒绝。日前,物业公司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中,刘先生辩称,物业公司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内容起诉,但以上文件签约双方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自己不是签约当事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河东区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主张权利,主体适格。而且经审理查明,刘先生购房时签署“确认书”,载明“刘某作为某小区业主,已经全文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临时管理规约》载明“全体业主均须自觉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在供水、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签署“确认书”后,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条款内容之效力,依法应当及于被告。被告之抗辩于法无据,其应当按照约定配合原告对位于被告房屋内的楼门生活热水阀门以及燃气管路进行检修、养护与管理。故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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