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童坠亡父母状告开发商物业败诉
物业之家
2012-10-11 15:05
【事件】3岁男童意外坠亡
因父亲来沪工作,韩籍男童小周永跟随家人来到上海,在闵行区宜山路一小区居住。去年5月1日,母亲带着小周永兄弟两人到超市购物,由于正值节假日,超市内人流过大,小周永与母亲失散。
根据小周永家租住小区的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中午12点50分,3岁的小周永独自一人回到租住小区,随后走进自家居住的大楼门栋电梯。几分钟后,小周永走出大楼。过了一会儿,小周永再次走进大楼门栋,进入电梯。之后,对面楼上的住户发现小周永坠落在该栋大楼进口的玻璃屋顶上,随即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报警后,110、120均到达现场。当日14时03分,小周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周永因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由于大楼楼道和电梯内没有监控探头,小周永从几楼坠下成谜。孩子父母认为,虽然自己家住4楼,但孩子的身高不足以按到电梯 楼的按钮。依按钮排列,8楼位于最下方4一排,而事发时8楼楼道窗户处放着两辆童车,他们推断孩子是爬上童车后从8楼窗台摔下死亡。小周永的父母认为,物业公司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于是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50%的比例共同支付赔偿金32.9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要求物业公司、开发商立即改建窗台防护栏使其符合安全要求。
【判决】物业、开发商无责
一审期间,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表示基于人道主义愿一次性给予小周永父母3万元补偿,一审遂判予以支持,并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小周永父母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表示愿再补偿2万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情况,当时小区正门有多名保安在岗,可见物业公司履行了对小区公共安全的保障义务;而监控设备的使用,并不引申出物业公司对监控录像内所有可能发生的危险都负有及时避免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即便小周永独自进出亦不必然会发生坠楼情形,故门栋大门开启、杂物堆放与坠楼之间仅具有偶然性,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开发商来说,其也依照要求实施小区的建造,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故小周永父母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维持原判,同时判决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再行支付小周永父母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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