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首部物业管理条例获批
物业之家讯:近日,《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市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唐山也成为全省第二个出台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城市。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该市物业管理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数据显示,到2012年7月,唐山市已有注册物业服务企业408家,对4763万平方米的593个住宅和非住宅物业项目实施了物业管理。《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主要涉及物业管理模式、物业费收取、质量保修金,以及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等备受关注的内容。
目前,唐山市大多数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区都未能做到由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新建小区多数是由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自行组建物业服务实体实行自建自管;老旧小区多数是由政府管理或者原产权单位管理。该《条例》将所有住宅区的管理活动均纳入物业管理活动中,为业主提供自愿选择管理方式的权利空间。同时对政府工作提出了要求,并做出了逐步推行标准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选聘物业企业的规定。
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权利主体。但目前唐山市多数住宅区尚不能做到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实施共同管理,造成业主权利不能集中体现,物业管理活动不能正常开展,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有效沟通,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此,该《条例》规定,在小区业主不能通过业主大会实施共同管理、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可以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承担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应权利、义务。为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签订前的物业服务问题,《条例》规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义务,逐步创造条件,实施标准物业管理。
另据了解,目前唐山市物业服务费缴费率为50%左右,收费难已成为困扰物业管理活动的瓶颈。为解决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服务费缴费率相互制约问题,《条例》规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收取”,尝试建立一种新的收费机制,即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收取费用,然后根据管理服务实际情况、业主满意程度、专业单位评价,按照一定比例定期拨付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期间遗留的质量问题以及保修责任不落实问题,侵害了业主的权益。同时,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将自身的责任转嫁给物业企业,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维修量,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影响了业主与物业企业的关系,不利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开展。为强化开发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条例》规定了质量保修金制度,并对质量保修金的交存和使用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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