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被盗业主拒付物业费无理
物业之家
2012-10-28 15:05
物业之家讯:2009年1月,业主钟某与新余永康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钟某2010年1月开始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为钟某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钟某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590元。对此,业主钟某则认为,其家里价值5000余元的电视机被盗,物业公司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登记、定期巡逻等未尽到安保义务,因此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近日,江西省分宜县法院对此案调解后,钟某支付给物业公司服务费954元。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物业服务公司应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及时改进,从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业主对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造成财产被盗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因财产被盗而作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经法院组织调解,物业公司认识到自己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表示同意减除一年的物业费,业主也感到物业管理的不易,表示不再主张财产损失的赔偿权利,从而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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