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万物业费不知去向?法院判决物业返还76万元
滨湖一居民小区与南京市某物业公司合作了3年,最近居民们发现了一个大问题,有163万元物业费不知去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双方就归还金额问题争执不下,便到滨湖法院寻求帮助。
物业3年未公示物业费用途
据了解,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南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标准、物业费计算标准等进行了约定。但该物业公司3年里从未向小区居民公示过物业费的用途。
2011年1月,该小区重新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在新的业委会与该物业公司交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财务账目极其混乱,已经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找到无锡某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他们对该小区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方面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
审计显示163万元不知去向
审计结果显示该物业公司在3年里共收入物业资金630万元,支出税金、物业公司酬金、员工工资等各项必需开支共计467万元,还有163万元无法确认其确切用途。业主委员会立即要求物业公司解释这笔资金的去向和用途。经过多次协商后,2011年3月23日,业委会代表与物业公司代表签订了一份《会议纪要》。这份《会议纪要》主要确定了物业公司3年内收入的物业费总额、纳税金额、酬金、员工工资等各项收入与支出的情况,按照《会议纪要》中确定的各项金额可以算出确实有163万元的物业费不知去向。业主委员会以《会议纪要》为凭据,要求物业公司归还那不知去向的163万元。
法院判决物业返还76万元
南京某物业公司则称,那163万元并不是不知去向,只是由于会计基础较差,才会导致账目混乱。《会议纪要》是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的,而南京总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同时,《会议纪要》中的酬金计算方式也有错误,而且有一部分支出并未计入《会议纪要》中,因此该公司不应该按照《会议纪要》规定的金额来归还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南京市某物业公司与无锡市滨湖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该协议规定的义务。另外,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除酬金计算方式之外的其他条款,均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所以应当按照《纪要》中的计算方式来确定物业费的退还金额。在163万元的不明去向金额中,物业公司能够提供发票的各项费用总额为87万元,应返还的金额为76万元。据此,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该公司无锡分公司应立即返还小区业主委员会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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