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起诉小区物业不作为要求赔偿损失逾15万元
9月20日,本报A5版以《排污管堵塞新家一片狼藉》为题,报道了港口星港湾城市绿洲住户叶小姐的新家被污水倒灌,家具、地板全都泡烂一事。昨日上午,叶小姐起诉小区物业不作为一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叶小姐要求物业方赔偿房屋损失95366元、精神损失50000元及交通费、误工费等5000元。物业方则辩称自己并无责任。案件因叶小姐申请财产损失评估休庭。
叶小姐在起诉书中称,2012年7月31日,其房产所在的7栋H座因主排水管严重堵塞导致污水从厨房的下水管倒流入室内,因被告未及时处理,大量污水流入无法及时排出。被告保安发现原告大门有大量水往外流时,明知无人在房内,而不采取紧急措施,及时为原告将污水排出,导致污水长时间泡浸,造成房屋内厨房橱柜、鞋柜损坏、门窗变形墙体受浸后发霉、剥落、沙发变形(已不能再使用)、房间木地板变形等物品严重毁坏,霉斑到处可见,污垢残留高于地面两厘米,臭气熏天,损失约95366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但按照其与被告2011年11月9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被告有责任为其维护排污管道,如违反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告应给予经济赔偿。
叶小姐称,她在深圳工作,看到自己心爱的房产因物业公司的不专业和管理失误,造成严重的损坏,实在气愤,因此物业要支付其精神损失费和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等费用。
小区物业承认叶小姐家中因污水浸泡遭受损失,但认为损失与其无关,成为本案焦点。被告辩称,7月31日,他们发现原告家中厨房有水流出,便打电话试图通知原告,但电话没有人接听,随后又发送短信给原告,但原告仍未及时回来处理,原告自身处理不当。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是室外管道,原告所称的管道属于室内,并非保养维护范围。另外,主排污管具体什么原因堵塞暂不清楚,也可能是楼上业主造成,责任不在被告方。
对此,叶小姐称,当天她并未收到被告的任何电话,只收到一条称她“厨房有水流出”的信息,但信息上并未留被告的联系方式,她按照信息来源拨打电话,但提示空号,被告并未完全尽到告知义务。另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保养维护范围除室外管道外,还有业主公用的上下水管道,主排污管属于这个范畴,被告有义务维护保养,因此造成的损失也有责任赔偿。法庭上,双方对房屋损失数额起了争议,原告申请财产损失评估,但被告认为事情已经过去数月,财产损失评估并不准确。法庭因此休庭,视情况是否同意申请,并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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