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 法律讨回

物业之家 2013-01-30 15:36

物业之家讯:10余名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近日,经柳州市鱼峰区法院的法官做调解工作后,被告业主全部交清所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法院裁定准许。法院有关负责人强调,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打小额标的官司的当事人,可要做好准备了。

据这批案件的承办法官马雪辉介绍,该系列案都属于标的在万元以下的小额诉讼。被告李某等11名业主于2006年9月陆续购买了柳石路某小区的房屋,此后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理由是:在小区里,存在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车辆占道投诉后不理、车辆丢失、房屋漏水、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物业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接管前期物业至今,上述业主是一直未交物业服务费,涉及金额每户为上千元,如果算上违约金则接近万元。

物业公司向鱼峰区法院起诉欠费业主后,法院根据案情向物业公司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并限期整改业主提出的属于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针对业主提出的占用消防通道、车辆丢失、房屋漏水等问题,法院建议业主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经过法院调解,当事双方都同意调解意见,被告业主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则撤回起诉,同时放弃索要违约金。

据鱼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在自治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同时,根据广西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1万元以下的标的案件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实行一审终审。法律人士提醒,这意味着如果物业公司追讨的物业费标的在万元以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一审终结,而不是像原来的还有“两审”。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