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物业企业上岗先交保证金 最高30万

物业之家 2013-03-05 09:41

“2010年出台区里的物业企业履约保证金规定后,就没有物业企业撂挑子了。”3月4日,铁西区住宅小区办物业管理部康部长告诉记者。

《沈阳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让物业企业无论接管新建住宅小区还是老旧小区,都必须向市房产局缴存履约保证金,最高限额30万元。来自沈阳市各区的小区办粗略统计,在2010年一年有30多个物业小区进入弃管行列,大部分物业公司主动撤出,当然包括一些恶意卷走物业费“人间蒸发”的物业企业。

《办法》要求,物业企业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当向市房产局缴存最高限额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而企业履约保证金收取与企业资质有一定关系,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是: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存;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缴存;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存。履约保证金最高限额: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最高限额为25万元;三级或者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最高限额为30万元。

那么这些履约保证金用在什么地方?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退出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实施管理,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费用从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中列支。”

《办法》明确,这些履约保证金是用在当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或者终止物业服务时,业主大会应当在3个月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期间,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物业服务项目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实施管理,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列支。超过3个月的,物业服务项目所需各项管理费用由全体业主自行负担。

沈阳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处长陈全表示,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这不仅对一些物业公司是一种约束,也是对业主权益的另一种保护。有了保证金,一旦物业公司跑了,也会有人接管,并继续履行相关服务直至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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