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电梯出问题物业担责冤不冤?
物业之家
2013-06-16 17:11
河南正试图解决这个“难啃的骨头”。昨日,记者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该局已经起草《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负主要责任。
不过,由于电梯使用单位往往是物业公司,这项规定引发物业企业质疑:“电梯的制造、安装、保养都不是物业公司的活儿,为啥出现安全事故由我们当冤大头?”而业主、电梯维保企业,也就此纷纷发表意见和建议。
新规征求意见稿
明确电梯使用单位负主要安全责任
目前,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河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张新建昨日受访时告诉记者,近年来,全省涉及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呈快速增长的趋势,主要原因就是电梯更新、改造、日常维保以及费用无法落实。为厘清责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了《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啥是电梯使用单位?简单来说,谁给电梯申办电梯注册登记并承担后期检验维保工作,谁就是使用单位,除非业主即是管理者,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者承担电梯使用单位这个角色。
征求意见稿称,如果电梯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话,其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物业公司质疑
电梯安装、保养都不归物业,出事却当冤大头
维保企业则认为,新规可倒逼物业公司重视电梯维保
看到电梯安全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省会几大物业公司表示强烈质疑。省内一家大型物业公司行政总监张女士认为,“电梯出问题物业公司担责”这一规定不合理,“电梯的制造、安装、保养都不是物业公司的活儿,为啥出现安全事故由我们当冤大头?”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程玉霞举了个例子说,小区电梯出现安全问题,需要大修,涉及使用维修资金,但如果业主不同意,就没有办法修电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把主要责任推给物业公司是不合适的。
程玉霞建议,应由承担电梯维保责任的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明确主要责任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按照质监部门的设想,让物管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倒逼物业公司聘请正规的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这一观点,得到省内不少电梯维保公司认同。河南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说,省内电梯维保公司多是“小本生意”,如果这个办法通过,物业公司肯定会更加重视电梯维保,提高电梯的安全系数。
省质监局回应
有关条款系为落实安全责任,尚在征求意见中
我省在用电梯数量每年增长30%,不少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物业公司的质疑,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昨天下午回应说,目前全省在用电梯数量每年在以30%的速度迅速增长,省质监局在调研时发现不少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安全责任无法落实。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无法切实担负电梯的安全管理职责,甚至连最基本的检验、检修、改造经费都无法保障。在这种状态下,质监部门本着“谁管理谁担责”的原则,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这项规定是在四川、福建、陕西等地《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基础上提出来的,还正在征求社会意见。省政府法制办还将对这个办法进行审查,最终还要结合社会意见进行补充、完善。
想提建议请看这里
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在省质监局网站上公示,您对此有什么意见或建议,也可直接向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反馈。联系电话:0371-65926113;邮箱:zhxj84123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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