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换物业 业主告业委会损害其合法全愿意
2011年5月29日,东莞市塘厦镇某花园小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成立了业委会及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此后,业委会通过召开两次业主大会,分别通过了解雇原物业公司和选聘新物业公司的两次决议。因对业委会的两次决议不满,4名业主陈某、吴某、周某、胡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4名业主认为,两项决议均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发票组成员须有一名居委会(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和决议结果应由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的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业委会作为业主的代表,不能听取民意,草莽行事,对小区的物业价值与前程发展造成巨大伤害,故而诉请法院撤销两次业主大会的决议。
面对4名业主的起诉,业委会觉得着实很冤枉,照章办事居然成了被告。业委会认为,在作出两次决议之前均有张贴通知,告知全体业主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同时表决票上对于表决内容也有明确的说明,并备注了详细的投票提醒,故而业委会已经尽到了事前通知的义务。
其次,居委会成员虽然并未参与分票工作,但分票工作在业委会和其他业主的配合下及时完成。投票、验票全过程在东莞市房管局塘厦分局、东莞市塘厦镇规划房产管理所的见证下完成。两次决议合法有效。
居委会没有在业委会决议上加盖公章是否影响决议的效力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业委会受居委会和镇政府的管理,居委会和镇政府是否一定参加本小区的业主大会及在公告上加盖公章,受制于上述部门的意愿,并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居委会或镇政府必须承担此义务,因此《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涉及到居委会或镇政府的规定,具有不确定因素。而事实上,业委会在召开这两次业主大会前也向居委会和房管所发出了邀请,但因工作安排的原因,这两个部门并未能全程参与这两次业主大会,但对关键的投票和计票程序都进行了监督。
业委会召开的业主大会,程序上都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并不存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4名业主请求撤销这两次业主大会的决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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