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300业主状告业委会:谁允许你续聘物管?
业委会:认可涨价即同意续聘
“我们贴了无数公告,他们自己不看,现在又来怪我们!我们采用的是公告和书面调查的形式来召开的。”小区业委会成员雷女士说,在2012年6、7月期间他们就发了好几个关于推荐和是否愿意选聘当前物业的公告,“两个多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我们也就认定大家同意续聘。”
8月初时,业委会联合物业公司,在望乐社区的监督下,为居民发放了是否愿意与前期物管签订合同业主意见表决票,并且在8月21日公开验票时,确认表决通过后,2012年12月才与该物管公司签订合同,“他们既然提交了表决票,肯定就默认了与物管签订合同,房管局也对此结果进行了备案和公示,肯定也是合法的。”
业主:私自续聘毫不知情
“业委会怎么能未经业主大会就与物管公司签订合同呢?”小区业主维权小组成员王先生说,2012年8月初,物管的确联合业委会、社区为小区业主发放过一次业主意见表决票,但内容只是“是否同意上调物管费”。
随后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当时发放的那张征求意见表决票,表决票上内容的确仅提出是对“是否同意二级物业服务方案一项内容”进行表决,在表决票的下方盖着小区业委会和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公章。
“8月21日的确组织业主进行验票,但票上的内容,只是针对是否增长物业费,而非是否续聘物管。”王先生说。
质疑:郫县房管局未经了解就备案?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郫县房管局,该局工作人员证实了该小区关于续聘物管等事宜的确已在房管局进行了备案,但当记者问及房管局是通过什么渠道了解并证明,该小区业主大会内容的真实性时,郫县房管局物管科工作人员未作出正面答复。“只要双方代表(业委会和物管公司)合法,我们就可以公示并备案。”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因在公示期间没有业主反映有问题,则公示就可以备案。
观点:业委会侵利房管局未起到监督职责
律师陈雪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有业主大会才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且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本案业委会并没有针对与前期物管公司续约征求业主的意见,故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就与前期物管公司续约,显然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管部门在对小区物管公司进行备案时,应审查小区物管公司的选聘是否程序合法,即是否为选聘物管公司召开了业主大会,且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而本案房管部门仅凭一份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管合同》就进行了备案,显然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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