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被困电梯状告物管公司 索赔近10万
一审判物管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不服昨中院二审
别女士和其年仅3岁半的儿子,在小区电梯被困受到惊吓,导致身心俱损。为此,他们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近10万元。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医药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其他诉求。
别女士母子不服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物管公司称已尽到义务
此案在南山区法院一审开庭时,物业管理公司则辩称:自己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只承担小区物业管理职责,并已充分履行了其职责。其对于电梯困人意外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是小区电梯安全性能的责任主体。
意外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反应迅速并全力参与救援,已履行应尽义务。维修保养单位也通过有效救援措施,及时将两母子解困。这次事件是意外事故具有不可预测性,意外事件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还协调电梯维修保养公司给别女士母子2000元补偿,并积极陪他们进行医疗检查并垫付了费用。但医院各项检查结果显示,别女士母子并未因此事故而实际受伤。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困电梯状告物管索赔
原告别女士母子诉称:他们是宝安区槟城西岸华庭小区的业主。2013年1月25日晚8时,他们母子因小区电梯故障被困,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导致他们被困长达一个多小时。
受困后,别女士3岁半的孩子出现严重缺氧,受惊吓过度现象,白天常自言自语说“乘电梯很可怕,再也不乘电梯”,夜间经常做噩梦,这次事件对其幼小的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而别女士因为长时间被困出现鼻腔大出血、生理性出血等严重病症。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尽快走出阴影,母子俩还不得不忍受别离之苦,将孩子送回老家调养。
别女士母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电梯管理人,有义务对电梯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因其维护不力导致电梯长时间被困事故的发生,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于是他们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两母子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8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母子获赔3000元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的管理人,对电梯安全运行负有管理责任,该公司提交的电梯保养合同和安全检验合格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物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该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别女士称自己因为电梯事故发生鼻出血、生理出血等情况,但却没有举证证明这两部分病情是因为被困电梯所导致或诱发,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不支持其医药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的索赔请求。但是鉴于两人被困电梯时间较长,且别女士的孩子年幼,虽有母亲陪伴,但活动空间受限制,其心理情绪可能受到一定影响;而别女士也会因为自己和小孩被困,产生恐慌焦虑情绪。
该院一审判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别女士母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被困母子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别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别女士说,当时电梯突然从5楼下坠到2楼3楼之间,且卡在两层楼中间。她按黄色按钮呼救,不过对方听不到自己讲话,幸亏带了手机,随后拨通其丈夫电话让其向物业管理公司救助。因此,其被困电梯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过程让人十分惊恐。
别女士说,她的鼻部手术已处于康复期,但被困电梯后当晚就出现了鼻出血现象,可以认定鼻出血和电梯被困存在因果关系,电梯被困至少是导致其鼻出血的诱因。其儿子年幼,至今没有从惊吓中缓解过来,先后到省儿童医院和深圳儿童心理康复中心进行心理治疗。一审法院只判决精神赔偿,不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治疗费、误工费等支出,显然不合理。物管公司辩称,救援只花了44分钟,别女士鼻出血等病状,是因其自身疾病导致,并不能证明是因电梯被困诱发。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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