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物业之家 2013-12-08 15:09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在太原价格网(www.ty12358.sx.cn)公示,自12月6日起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两种价格形式

《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及住宅中的别墅、联排物业服务收费及特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此标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3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参照此标准确定。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调整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主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原标准已执行超过3年的申请调整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物业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居民委员会主持。调价结果公示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5日内将调价结果报告区价格主管部门,明码标价后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委员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严禁捆绑收费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的监督管理;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3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的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等级、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相关约定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收费标准择低执行。

新建住宅销售和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在合同中约定;严格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执行,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过程中严禁将物业费与代收的水费、电费等费用捆绑收取、价外加价。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管理和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对《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的市民,可于即日起15日内向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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