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停车费物管费今年将上涨

物业之家 2014-02-20 12:21

物业之家讯:昨日上午,东莞市物价工作会议在市行政办事中心召开。会议披露,东莞今年将推进包括公交体制改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和物业、停车服务在内的多项涉民生热点难点的价格改革。此外,在落实企业减负上,减负不力者将被列入黑名单曝光。

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或上涨停车服务收费

经常出入停车场的市民不难发现,散布在东莞各镇街大大小小的停车场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它们要么直接打出“只负责保管,对车辆安全概不负责”的标语,要么明文规定进出车辆必须购买车辆全保,以防出现车辆盗损时需要停车场经营方埋单,让广大车主心生不悦。

类似的情况或许将在年内有所改观。据东莞市物价局局长梁凤鸣在会上透露,今年,东莞将继续深化在停车服务收费领域的价格改革,计划对全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研,提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对策建议,探索适当缩小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切实理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事实上,2013年下半年,东莞刚刚修订并实施新的《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统一了全市同类占道停车和特殊商业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时段。针对停车服务收费改革的必要性,此前,东莞市物价局副局长陈志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2013年7月开始实施的《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机动车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目前东莞的停车收费标准为6小时内3元(室外)或5元(室内),与广州、深圳等周边城市相比低很多,很多停车场只能贴钱经营,现有的收费情况与市场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已严重不相符合。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此轮价格改革将势必导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大幅上涨呢?对于市民的这一担忧,昨日下午,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科长黄鹤权就此解释称,通过价格改革使得停车场承担起车辆保管责任仅是此次停车收费价格改革目的的一个方面,并不意味着停车收费标准将普遍上调。

黄鹤权介绍,目前,东莞停车服务收费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定价、市场调节定价等多种形式,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原先划定的不同收费形式范围已不符合眼下实际。在此次停车服务收费改革中,东莞拟根据调研情况对上述收费形式的范围进行分类调整。比如说,有些位于商业旺地的停车场需要通过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来提高车位使用流动率。

“由市场定价是价格改革的大势所在,但这种调整不见得全部都是涨价。”黄鹤权举例说,要让停车场承担起车辆保管责任,意味着停车场经营者要增加购买保险(放心保)、增加人力等成本投入,这时在价格改革时就需要考虑通过调整收费标准来调解;而位于住宅小区、车站、码头等区域停车场,涉及广大老百姓的刚性停车需求,在改革过程中物价部门将在遵循市场实际的情况下尽量从保民生需求的角度进行考虑。此外,像有些市场化的停车场,如大型商场未吸引客流长期提供免费停车等,根本不需要政府介入调整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标准将调高物业管理收费

深化物业服务收费改革是今年东莞重点推进的另一项涉民生价格改革工作。据市物价局透露,东莞今年将探索适当缩小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住宅物业采取更宽松的价格管理形式;适当调高政府指导价标准;同时改革收费模式,推行更可行和更具操作性的计费方式;规范物业服务双方调价行为;建立和完善突破政府指导价的量化指标体系。

昨日下午,得知东莞将上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消息,部分市民便向记者提出自己的担忧。家住南城街道的段先生告诉记者,其所居住的小区楼梯房的物业收费标准1.8元/平方米·月,电梯房物业收费标准2.2元/平方米·月,而目前东莞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为2.4元/平方米·月,段先生担心,政府上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将给物业公司提供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上涨物业费,从而直接增加广大业主的经济负担。

“市民反映的是价格信号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市物价局在具体改革中将做好平衡工作,保证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相符合。”据黄鹤权介绍,根据物价部门前期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现状展开的调研结果,物业服务企业有60%至70%的成本来自于人员聘用,而最近数年来,随着用人成本的逐年提高,不少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持收支平衡只能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过去一两年的实践中,一些新建楼盘因提供的服务项目较多、质量较高而导致运营成本较高,前期物业收费标准通过向物价部门申请,实际上已有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

不过黄鹤权强调,对于大多数后期已有住户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要提高收费标准都是要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双过半”同意方能调整的,在大多数业主反对的情况下,市民所担心的物业公司借机上调收费标准的情况不可能出现。

黄鹤权说,随着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将主要依靠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根据服务项目、质量、以及市场实际等因素共同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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