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小区游泳池整改不到位 将不得继续开放使用
物业之家
2014-07-14 10:17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游泳池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对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区级监督管理等做了进一步规范。《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受托直接管理的,应当把小区泳池的安全管理纳入物业服务的日常管理内容,加强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对救生员、水质检测、救生器材等内容则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小区泳池管理规定,明确公共游泳场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配备相应数量的救生员,并持有救生员证,救生员姓名、照片和资质信息必须张贴于游泳场所醒目位置;对游泳人员须遵守的规定应予以警示;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也应张贴在泳池醒目位置,每天按照要求检测池水余氯,等等。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外包单位管理泳池的,要求双方应明确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督促泳池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市建设与管理局还将通过短信平台,要求配设泳池的物业管理小区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有关泳池管理的相关法规文件及时进行整改,排除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不得继续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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