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物业和房屋安全监管将实行区域管理负责制

大连新闻网 2014-10-24 15:00

周一本报权威发布了《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中,就物业市场监管体制的调整,不少读者提出疑问。就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昨日作出进一步解读:包括职能审批和备案在内的物业监管体制将实行区域管理负责制。

连日来,包括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在内的不少读者来电咨询,《意见》中关于“实行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新市场监管体制”到底意味着什么。对此,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中关于“调整物业市场监管体制”规定的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不久将向社会发布。其中,对物业属地化管理中的“责权利”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负总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等。具体职责包括:物业企业资质管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等,辖区物业服务收费延期和调价的初审,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和分摊的初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管理,辖区物业服务招投标监管,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划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备案及参建项目综合验收,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监督检查,受理、调查处理辖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信访和投诉,监督辖区住宅安全使用,组织协调辖区内房屋的防台防汛,辖区内重点保护建筑的管理,辖区内弃管房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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