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车辆停放30分钟以内物业不得收费
陕西日报
2015-03-15 21:17
本报讯(记者 王向华)西安市物价局近日发布《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明确物 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制定或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内放开的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向全体业主公布服务费收支情况及成本变化情况;并拿出制定或调 整收费标准方案,说明调价理由和调价幅度;然后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后,与业主委员会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
《意见》明确,放开的物业服务价格的范围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非保障性住房及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放开的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方与依照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合同应载明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另外,军队、武警部队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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