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物业收费管理新规施行 超半数同意才能调费

城市快报 2015-07-03 09:30

昨日了解到,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本月1日起施行。今后,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同时,物业费调价需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基本服务费浮动不得超20%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指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发生的费用。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浮动,上下幅度不得超过20%。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指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用,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

物业费调价需过半业主同意

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调价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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