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物业新规“十一”起施行 退出不能“说走就走”
物业退出提前公告 严重违规吊销资质
以往,时常有物业公司“撂挑子”,让社区居民措手不及。《办法》实施后,这样的情况将得到规范解决。《办法》规定,天津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条件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对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就退出项目时间、交接事宜进行协商;在与业主大会确定有关退出事宜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有关事宜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到物业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退出备案手续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并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交接和履行退出义务。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由市物业管理协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办法》强调,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具体行为实施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确定的管理预案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收取。
业主应慎用辞退权 预警期内仍需缴费
《办法》提醒业主和业主大会,应当慎用辞退权。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作出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将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预警期间,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或双方约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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