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出台物业费纠纷审理规则

江苏法制报 2015-09-09 10:41

本报讯(记者 戴丽娟 陈 坚 通讯员 吉 纯)9月8日下午,海安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院出台的《审理物业服务费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海安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章智敏主持发布会。

近年来,物业费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且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省政府和最高法院先后出台物业管理的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为此,海安法院广泛调研,对主要争议问题确立了审理规则。

据海安法院分管民事案件审理的副院长秦晓东介绍,此次《意见》规定,物业公司起诉催要物业服务费,应当向法庭提供书面催缴函及有效的送达证明;否则,物业公司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经书面催缴后,物业公司可依程序申请支付令。

当前,一些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用于经营,这部分收入能否抵扣物业费用,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意见》起草执笔法官潘秀宗表示,业主对此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对其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同时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来主张抵扣,单个的业主不可单独行使此项权利。

采访中,海安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平告诉记者:“海安法院以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出台案件审理意见,填补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处理规则的空白,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完善作了先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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