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统一物业费用纠纷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报
2015-10-28 09:20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该院出台的《审理物业服务费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意见》强调,物业公司起诉催要物业服务费,应当向法庭提供书面催缴函及有效的送达证明。催缴通知书可以采取在欠费业主物业门口和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经书面催缴后,物业公司可依程序申请支付令。
《意见》规定,利用物业服务用房、电梯、外墙等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进行营利所获取的收入,属于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业主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对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只有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才有权抵扣物业费用,单个业主不可单独行使此项权利。(顾建兵吉纯)
收藏
今日推荐
-
深圳福田区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化手册培训资料 43171
-
疫情之下,决定你生活水平的不是房子,而是物业!业内关注 42415
-
“职业物闹”,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物业要警惕、政府要重视、公安要严打!业内关注 139376
-
热议中的冷思考——关于物业服务价格松绑的几点看法业界评论 36031
-
沈建忠:为“标准建设年”定基调专家访谈 42382
-
物业管理行业未来的三个基本判断业界评论 118736
-
保姆纵火案遇难家属起诉绿城物业和消防 杭州中院正式受理业内关注 60574
-
新修订《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亮点解读政策解读 29952
-
池州市引入仲裁机制破解物业收费难业内关注 24762
-
未按时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深圳59家物业企业上“黑榜”业内关注 28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