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规:小区停车费收多少 业委会可与物业“议价”

南国都市报 2016-04-11 09:10

我省废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小区停车费收多少业委会可与物业“议价”

4月8日,海南省物价局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出通知,即日起将废止我省部分已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并由各市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重新制定相关指导价格标准。其中,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物业小区,将放开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据了解,本次废止的相关政策文件有三个,分别是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74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参考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7号)、《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和其他物业收费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98号),文件内容囊括省内此前施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参考标准及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要求,各市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需根据保障性住房物业类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本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原则,合理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具体实施细则。

通知指出,住宅小区若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有业主委员会,可通过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商议并签订相关服务收费合同(协议),自行确定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则不具备议价条件,将暂按现有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的分摊方面,目前将仍按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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