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物管条例明年起实施 业主财产受损物业要担责

安徽商报 2009-10-26 11:04

业主信息被泄露有权举报,业主人身和财产受损、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昨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这个“涉及千家万户”的条例,经过三次审议,终获通过,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空置物业减半收费等多个热点并未写进条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此作了释疑。

41票赞成,10票弃权 “新物管条例”仍有遗憾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时,41票赞成,0票反对,但还有10票弃权。

作为一部关系民生的重大地方性法规,“新物管条例”的出台,可谓凝结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省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人士的心血和智慧,经多方征集意见,并数易其稿,体现了省人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决心,也体现了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的决心。

同时,在三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大量修改意见。由于该条例的修改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部分组成人员还建议,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再征集意见,以求更加完善。

为何对业主大会规定多?七成小区无业主委员会

在分组审议时,有些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关于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规定的条款过多,篇幅过长,建议予以压缩,减少相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制定本条例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目前我省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比例还较低。全省四千多个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只有一千三百多个,占住宅小区总数的30%,仍有大部分小区未成立,客观上造成业主维权缺乏有效的渠道。考虑到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业主自治能力不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还有不少困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如何有效地开展工作等问题,有必要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以及如何开展工作作出具体规范,建议对这方面内容以不作缩减为宜。

泄露信息为何不处罚?与国家立法相衔接

关于对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设定处罚的问题,此前提交审议的修改稿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可能影响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建议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考虑到国家对公民信息保护正在进行立法,对泄露个人信息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条例对法律责任不作规定,有利于今后与国家立法相衔接。为维护业主的权益,建议增加业主对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有权举报的规定,其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小区业主财物被盗谁担责?物业应依法承担责任审议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约定,首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考虑到《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对违约责任有具体规定,本条可以对此作出原则规定,以便与相关法律相衔接。据此,已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空置物业费用为何不减免?《物权法》不予支持

在对修改稿进行审议时,一些组成人员提出,对已入住、未入住业主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区别对待,特别是对于有的业主很长时间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相关的物业服务的情况,应当减免物业服务费。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对业主应尽的义务是作了明确规定的。《物权法》也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空置物业费用的减免不予支持。

虽然《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已作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有些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各自情况,采取部分减免物业费用的措施,这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因此本条例对此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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