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小区自治诉讼案结案
案件提示:
2008年8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特殊”诉讼案,136名原告将同一小区内的一名邻居告上法庭。日前,此案终得了结,画上了比较圆满的句号。
136户业主为什么要把刘某某告上法庭?
作为津城首例小区自治诉讼案,法庭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和处理?
此案对小区自治及社区文明建设有哪些影响?
这些都是值得读者关注的看点,也是值得读者认真思考的问题。
文明生活小区自治
天津市河西区某某道某某居民小区,20多个楼门的居民,共同生活在一个大院内。由于小区的规模不大,曾经联系过许多物业管理公司,均不愿意接手管理,致使小区内的清洁卫生、管道疏通、公共照明、安全防范及绿化管理等存在诸多问题。
小区无人管理,环境脏、乱、差,不仅给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也与全市又好又快发展,市容美化日新月异的大好环境不相吻合。一些居民表达了愿意为小区自治管理尽力的积极愿望。
2007年1月,在某某街居民委员会的帮助下,20多个楼门的业主经过表决,决定对本小区实行自治管理,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
随后,业主委员会经开会研究,达成管理共识,制定管理措施,组成小区管理小组,并且,向小区居民发布了公告。每户业主每月交纳小区自治管理费20元,由业主委员会负责雇佣物业服务人员,为全体居民提供服务。
实行小区自治管理之后,面貌大为改观,清洁卫生有人做了,下水道堵塞有人疏通了,公共照明亮堂了,安全防范及绿化管理等问题也有人负责了,大家在文明整洁的环境下生活,心情舒畅。
发生纠纷诉诸法律
小区自治管理给居民带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得到绝大多数居民的肯定和支持,小区自治管理费的交纳、使用比较正常,偶有业主迟交或缓交,经过沟通交流,均能相互理解和支持。小区自治管理费是维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也是全体居民共同的利益所在。
和谐中也难免有不和谐的因素。居民刘某某从2007年1月起,拒绝交纳小区自治管理费,其间,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曾多次上门与之进行沟通交流,但是,一直“谈不拢”。
他认为,业主作出小区自治管理的公决,还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事,我不知道,也没有参加。小区自治管理是民间的自治行为,我可以不参加。你们凭嘛要求我每月交20元?而且,我住的是企业产房屋,房屋维修等问题都由产权单位负责,我只是房屋的承租人,让我与商品房的业主交纳相同数额的管理费不公平。
业主委员会认为,刘某某已经实际享受了小区物业服务,就应该像其他业主一样交纳小区自治管理费,不能有“特殊居民”。是本小区的居民,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该交纳费用……
因为“谈不拢”,双方就僵持着。
至2008年9月,刘某某拒绝交纳的小区自治管理费已经累计达420元。业主委员会认为,他的拒交行为造成了小区物业管理经费不足,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而且,如果任凭这种行为继续下去,将会影响其他业主的心理平衡,造成负面影响,倘若有人效仿其做法,且不断蔓延,小区自治管理费的使用就无法正常运转,最终,可能导致颇有成效的小区自治管理付之东流……
于是,业主委员会请求全体业主讨论如何处理这一关系到小区自治管理能否顺利坚持下去的问题。2008年6月30日,业主们作出公决,136户业主签名同意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要求被告刘某某交纳自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欠交的小区自治管理费。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08年6月30日业主公决,136户业主同意向法院起诉;某某街居民委员会证明信,证明小区实行自治管理、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小区管理小组例会纪要,证明小组实行自治及收费管理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公告及业主签字表格等,证明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过程。
刘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立。他说,我没参加会议,也没看见公告和会议纪要,公告内容与我无关,签名表格中我的名字不是我本人所写。我没同意、没参加,要求我交费不合理。
经过法庭调查,认定了案件事实。法庭认为,刘某某虽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是,没有提供反驳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庭予以确认。关于刘某某所提不交纳小区自治管理费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刘某某给付原告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的小区自治管理费420元。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法庭再行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做进一步的法理宣传和解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某履行了交纳自治管理费的义务。案结事了,津城首例小区自治诉讼纠纷画上了比较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人人有责 共建和谐
虽然此案的涉案金额很小,但事关重要,有特别的社会意义。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呈现增加趋势,这起小区自治诉讼案属本市首例。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人们对小区生活环境及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本案中,某某道某某小区的业主,不满于小区无人管理,致使环境脏乱差,造成生活不便,影响生活质量的现状,经公决,由业主自行对小区实行自治管理,有益于小区内每户居民的生活和居住,属于公益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
法制的本义就是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安定的生活秩序,构建文明和谐社会。小区自治管理是维护全体居民利益,为全体居民服务,使全体居民受益的公益行为,理应得到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小区自治管理中的问题或不尽完善之处,每个居民都有权提出自己的批评或建议,以改善和提高自治管理水平,其原则是:积极的、有益的,不能以某种“理由”而损害全体居民的利益、妨碍小区自治管理的正常实施。
刘某某居住在实行自治管理的小区内,也实际享受了小区自治管理的服务,应当按照小区自治管理的规定,交纳自治管理的费用。享受了相应的权利,就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原则,应该成为每一位公民自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社区文明生活的水平,实行小区自治管理,是利人利己的行为。人人有责任,人人尽义务,才能共同建设文明、健康、和谐、美好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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