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物管用房不计入公摊面积 不得买卖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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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09:31
《办法》明确要求,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办法》特别指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办法》进一步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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