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9-11-17 08:47

物业之家讯:近日,《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消防法》修订后,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市公安局、市消防总队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消防法》修订后,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其发布实施,对于预防高层建筑火灾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加强我市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从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总结了多年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经验,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了火灾防控措施,加强了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规定》共六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职责与义务、火灾预防、火灾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规定》的全文可以通过“重庆市公众信息网”、“重庆消防网”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等形式进行查询。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一)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新《消防法》的需要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在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和火灾救援等方面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贯彻落实好《消防法》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消防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规定》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及时针对我市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把《消防法》所确定的方针、原则、内容落到实处。

(二)制定《规定》是推进“平安重庆”建设的需要
目前全市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9801栋,另有4261栋在建,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使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严峻考验。我市采取集中排查、整治和加大执法力度,消除了大批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强化了消防公共安全,但是仍然存在着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从立法规范着手,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减少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制定《规定》是适应市委、市政府对消防工作新要求的需要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十分关注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薄熙来在视察我市消防工作时强调:“消防工作十分重要。重庆高层建筑多,密度大,路又窄,一旦发生火灾,扑救将很困难。加之重庆是年轻的直辖市,消防基础设施比较滞后,要高度重视,不断进行改善”。市长王鸿举在全市安全工作会议上强调:“对50米以上高层建筑要逐栋制定落实防火预案,力争3年内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提高到100%”。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市委、市政府对消防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特别是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高度关注。因此,在我们持续推进“平安重庆”建设之际,制定《规定》尤为必要。

二、构建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明确责任是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和基础,责任不清,将导致管理缺位、安全缺失。《规定》第二章“职责与义务”按照《消防法》确立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对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划、房地产、建设、市政、工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依法严格审批,强化职能监督,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完善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网络。

一是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工程,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二是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是规定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而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是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供水单位和企业按照消防要求,建设、维护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管理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停车场等行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是规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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