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置房住户将分三类减免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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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 04:02
记者了解到,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家庭,须向安置房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核定,每年核定1次,核定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另外,安置房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应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安置户可缓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待其经确认不属于低保家庭或转让、出租房屋时一次性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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