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钥匙未拿到 该不该交物业费?

物业之家 2012-05-02 16:36

“从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我连新房的钥匙都没有拿到,竟然要我交一年多的物业费。”最近,市民黄先生所在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其补交1000多元的一年物业费,这让他很难接受。更让黄先生不能接受的是,物业公司竟然让他重复交了两次2011年全年物业费。

业主:一年物业费交两次

黄先生2009年在南宁市西湖东郡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2010年1月,小区的物业通知业主前往验房。然而,因黄先生买房贷款未通过银行审批,开发商通知物业,黄先生暂不能领房。因此,当时物业公司并没有将新房钥匙交给黄先生。之后,黄先生筹钱把房款一次性全额付清,于2011年8月拿到新房钥匙。

去年8月7日,黄先生领房门钥匙时,物业要求他先交纳2010年与2011年的物业费,黄先生认为他之前并未拿到钥匙,要全额交物业费不合理。黄先生说:“当时物业公司的收费员向经理请示后,承诺少收2010年全年物业费,我便同意交纳了2011年全年的物业费,时间为2011年1月至12月,共1413.72元。”

同年11月份,黄先生的妻子去物业公司咨询房产证事宜时,物业公司称,要她先交纳物业费,开发商才给办理房产证。于是黄先生的妻子又交纳了一年的物业费,共1315.17元,收据显示所交物业费时间同样是2011年1月至12月。

今年5月1日,黄先生把两张缴费单拿给记者看,收费单据显示所收物业费的日期是相同的,均为2011年1月至12月,只是金额有所差异。

物业:可能是系统出错所致

当日,该小区物业——广东中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黄女士称,第一次收费是她经办的,第二次收费应是补交2010年全年物业费。“我们电脑系统上显示为收取2010年全年物业费,不知道为什么打出来的单据是错误的,成了2011年的。”黄女士称,当时物业公司更换了新系统,录入时可能出错了。

黄女士说:“不可能是重复收费的,两次收费金额也不一样,第二次收费确实是2010年全年物业费,是从2010年1月16日开始算,少算15天的费用,所以交纳金额比2011年少了几十元。”

对于黄先生提出的“物业公司曾经口头承诺少收2010年物业费,为何现在又反悔要求补交”的疑问,黄女士说,物业公司没有权限免收业主的物业费,因此黄先生必须交纳2010年全年物业费。

律师:特殊情况应协商处理

本报南国法援朱继斌律师说,虽然按照物业条例,业主应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房日起开始交纳物业费,但有很多特殊情况是可以由业主和物业、开发商协商解决的。“2010年至2011年8月份,黄先生一直未拿到钥匙,这是开发商明确知道的事情,这种特殊情况应考虑特殊处理。”朱继斌分析,虽然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公约对业主有约束力,但对于业主一直未领到钥匙的特殊性,开发商和物业可减免或适当减免部分物业费,这是从人性化和合理性角度来处理。

朱继斌认为,物业公司和业主“抬头不见低头见”,从和谐相处的角度出发,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这问题。

该物业公司的刘经理表示,他们将召集开发商和业主,三方协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黄先生对此事的处理办法表示接受,愿意三方协商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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