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放鞭炮摔伤告物业 物业被判担责5%

人民网 2010-07-16 15:10

简要内容:2008春节期间,业主孟女士按照小区物业的规定在指定地点燃放鞭炮,却意外摔入小区一空水池致骨折,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孟女士不服,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春节期间,业主孟女士按照小区物业的规定在指定地点燃放鞭炮,却意外摔入小区一空水池致骨折,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7万余元。孟女士认为自己配合了物业工作,摔伤是因为物业没做好安全提示管理工作,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50%损失。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物业承担5%的责任。

正月初五晚上8点左右,孟女士和丈夫去小区物业规定的3个燃放点之一的北门燃放鞭炮。孟女士走到燃放地点时,一不留神,失足掉进一水池内(池深1.5米,池内无水),当即动弹不得。物业公司的保安叫来急救车,将孟女士送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孟女士的右胫骨、腓骨骨折,住院花费各项费用2万余元,孟女士也因此在家休息近6个月。

孟女士认为,自己是配合物业工作才到北门放鞭炮的,但物业没有按承诺设人管理,也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对自己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河西区法院一审认为,物业公司在提醒业主到指定地点燃放鞭炮后,应将其工作完善,做好安全提示和管理工作。孟女士作为业主,应对周边的环境相当了解,在放鞭炮过程中,也应注意自身安全。为此,在该事故中,孟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承担次要责任,孟女士的合理损失,物业承担5%的责任。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孟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3800余元。一审判决后,孟女士不服,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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