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亮点解读

物业之家 2018-04-25 15:22

物业之家讯:据报道,4月20日,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近期新修订出台的《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亮点颇多。

据介绍,《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份施行。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迅速发展,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新修订的《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十四条,共七章一百一十条,囊括了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内容,并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物业服务收费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处分小区公共设施权益

办法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位租期不超过三年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示;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未交付业主的房产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前款规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公布的内容进行监督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同时,对于新建房屋物业服务费收费和交付时间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所谓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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