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欣物业公司被判给付采暖费

邢台网—牛城晚报 2012-03-13 13:54

本报讯 3月12日,记者从桥西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受理的邢台市热力公司诉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案已于日前审理终结,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判给付邢台市热力公司采暖费17836.3元。

去年12月,负责鸿溪书香园小区管理的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未交供暖费的情况下,又在该小区物业办公楼外的供热阀门井上搭建起上锁板房,阻碍热力员工进入关闭阀门。市热力公司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法律诉讼。去年12月22日,本报曾对此事进行过详细报道。

桥西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水、电、气、热力均系国家所有的能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该能源,均应缴纳相应的费用。被告系鸿溪书香园的物业管理机构,其所在的办公楼2011—2012年度使用了原告市热力公司的热力,且在庭审中对原告主张的物价部门的相关收费标准和应缴纳的费用无异议,故该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2011—2012年度采暖费178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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