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推行“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
■文/李全云
业主大会制度是实现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是创建和谐社区的有力保证。在当前条件下,如何实现业主大会制度的良性运作,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和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业主自治管理问题,郑州市在这方面探索出了一条有益的道路,提出了建立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思路,并付诸于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提出的背景
随着住宅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业主大会各项制度的完善,业主通过成立合法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依法维权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在目前其他各项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的业主自治管理有一定的难度,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业主参与程度不高,导致业主大会成立难,或者是等到有具体问题,牵扯到个别业主切身利益时,个别业主才会主动发起成立业主大会。
在这样的前提下,建立一个真正公平公正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是比较难的。郑州市提出的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有效的解决了以上问题。一是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先由社区主导,以楼栋或单元为单位,挑选公益心强的业主作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选举成立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代为行使业主大会协调议事的部分职能,协助解决小区内日常管理事务,建立业主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的联系机制。二是在成立业主大会时机成熟时,主动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促进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向业主委员会的过渡转换,避免出现盲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公益心不强、代表性不强的问题。
坚持的原则
在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成立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时,一是要坚持社区主导的原则。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工作,列入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范围,接受社区的领导。二是要坚持业主参与原则。业主是自我管理的主题,鼓励全体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管理活动,履行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责任,共同协商处理小区事务。三是坚持过渡建设原则。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是住宅小区具有过渡性质的组织,经过培育且条件成熟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工作职责
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在相关制度法律框架下,主动宣传国家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召开业主会议,反馈小区物业管理有关情况,协调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落实。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协助完成社区物业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保障措施
作为一项工作制度创新,在前期推进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当给予强有力的保障,郑州市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计划方案,强化培训考核,确保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组建工作落实到位,并逐步纳入正常工作范畴,要给予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必要的经费支持,市、区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及其成员给予一定奖励。截止目前,全市4307个住宅小区,除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639个,其余3600多个小区,已全部成立了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
作者系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编辑: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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