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钱有关!物业人的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

现代物业杂志 2016-03-15 15:09

M君去杭州出差,顺便去分公司考察了一下现场和管理情况。一进财务部,M君就发现有个基层员工和财务部同事在争执些什么。M君叫来魏亮了解情况。

魏亮告诉M君:“那个员工是刚刚离职的,他要求即时发放工资,另外他对我们工资的计算方式也不理解。”M君诧异地问道:“怎么不理解?”魏亮详细解释说:“该员工本月1日入职,上班至15日,期间有2个双休,实际计薪天数为11天,可他总是理解为15天。”M君接过魏亮递过来的工资条查看了一下:

M君按了几下计算器,然后抬头问魏亮:“你们月计薪天数是按20.83天计算的?”得到魏亮的肯定回复后,M君忙追问为什么,公司一直都是按21.75天计算的。

魏亮觉得20.83天才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从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所以: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全年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M君明白了,魏亮混淆了工作日数和计薪日数的细微差别。

工作日数与计薪日数

M君对魏亮说:如果单纯从计算员工的月工作天数来看,这种算法并没有错,但是,月工作日数和月计薪日数是不同的,因为11天法定节假日是有薪假期,它虽然不属于工作日数,但却属于计薪日数。对此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告》第二条明确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为了让魏亮更容易理解,M君举了个例子进一步说明:

1、员工小李月工资为2,083元,年工资总额应为2,083元×12月=24,996元。

2、如果按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天计算,其日工资=2,083元÷20.83天=100元。

3、年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4、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一年中11天法定节假日应当为小李计算工资,即100元×11天=1,100元。

5、因此,小李一年的工资总额应为:100元×250天+100元×11天=26,100元。这与前面第1步中计算小李年工资总额24,996元出现了1,104元的差额!

原因就是:前面在第2步计算小李的日工资时,在20.83天的月平均工作天数中,将11天的法定假日当作无薪日减除了!

简单地说,《劳动法》规定11天法定节假日是有薪假,如果按20.83天作为月计薪天数,因为20.83天里是不含11天法定节假日的,即这11天法定节假日并没有给员工计算工资,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按21.75天作为月计薪天数,包含了11天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是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

加班工资计算天数

魏亮这下明白了,他表示立即更正错误的计算方式。随后为慎重起见,魏亮又将一份修改后的资料递给M君,请其审核。这是一份对账单,如下:

为了把握好房地产市场的“金九银十”,作为甲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10月1日至3日期间举办了大型促销活动,杭州分公司为甲方服务的现场人员自然也要在现场配合。而该部分人工费用是由甲方承担的。为了尽快收款,分公司都会及时做好对账单发对方确认收款,M君看的就是这份对账单。分公司这份对账单的计算方式在M君看来也是有问题的。问题出在节假日加班费上。

魏亮虽然已经把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但是在计算加班天数的时候出了问题。以护卫员为例:基本工资是2,500元/月,按每月21.75天计算其平均日工资=2,500÷21.75,国庆期间共计加班3天,魏亮计算护卫员的加班工资=(2,500÷21.75)×3天×4倍=1,379.31元。

对此,魏亮的解释是:按《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应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由于国庆节是法定假日,所以护卫员加班3天应按3倍支付工资报酬,再加上国庆节是有薪假日,所以合计是4倍工资。

乍一听,这似乎很有道理,但实际上是错误的!原因是:国庆节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分公司按21.75天/月的计薪天数计算日平均工资时,已经包含了国庆节假期的工资,即护卫员国庆节无论上班与否都是有薪的,都在2,500元/月的工资里得到了体现。如果其在假期内上班,则公司应按《劳动法》规定向其支付工资的3倍作为加班工资,但不应再重复计算节假日当天的工资。听着M君的解释,魏亮明白了,表示按照他的计算方法,如果是向员工支付工资则是多付了,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款项,则是多计了。

离职工资的支付时间

“是的,”M君接着说,“工资是一个敏感话题,也是容易引起劳资纠纷的事项,必须注意从源头加强规范与管控,我们这方面的管理行为必须严谨规范,不可掉以轻心。就拿这个林少雄的离职工资来说,不仅计算错误,工资的发放时间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离职人员的工资需要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日予以结清,如果因为公司内部流程问题需要离职员工等待,也要尽快处理并和对方耐心解释。不可以无故拖延这么长时间,这种做法对公司是有很大的潜在风险的。比如广东省2005年颁发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第四十八条就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工资的;……”

事实上,离职员工当月工资延迟到下个月薪资发放日一并发放,是很多公司习惯的做法,一方面是很多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并未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公司也并未意识到这种做法是有违相关规定的。然而,如果不能清晰地解读和掌握这些政策,企业则很容易涉及劳务纠纷。对于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都亟待提升的物业管理行业来说,这尤其需要引起重视。工资问题任何时候都不是个小问题。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第11期/总第2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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