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用电费分摊该听谁的?

现代物业杂志 2016-01-20 21:38

截至目前,珠海市并没有出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仍然沿用2007年通过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了解该条例的人都知道,其中不乏惊人的创新条款,例如:对于全国强征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例规定采用“一事一筹”的办法,提倡提前自行筹集;对于“双过半”才能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条例提出可以使用“推定方式”,“双过半”参与表决,其余未表决的推定为同意参与表决的多数意见。这些条款即使放在今天,仍然令人觉得眼界非同一般,体现了特区的与众不同。

本文要讲的是《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的数量、单价、金额,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有关费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这一条,并没什么特别,也不是什么大事情,只是对住宅小区公用的水电费作出了一个指导性的规定。但是,就如同一滴水珠能倒影出整个天空,恰恰是这么一个不起眼的地方,却能反映出我国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现实状况。细考量去,还能窥见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体系的一斑。其实法律条文虽然枯燥,但业内人愿意去思考,还是深有趣味。

住宅小区的公共用电,电费应该谁出?答案似乎很浅显,既然大家用的就大家出吧,好像并无什么不妥之处。但怎么出呢?出多少呢?谁来统一收钱呢?供电企业当然没心思在这个上面费时间,按照他们的逻辑:必须有人或单位报装用电,按表收钱,没钱停电,谁交?怎么分摊?管不了。所以,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是实体,不能开账户管钱的情况下,能帮大家先垫付公用电费的也只有物业公司了。就像近期广东省讨论电梯事故是否由物业公司先行赔付一样,究其原因,也不过是找不到其他更合适的选择而已。

然而一经确定由物业公司先垫付公用电费,接下来事情就变得异常复杂。我国各类形形色色、大小不一的住宅小区,小区内的路灯用电、临街商铺边路灯用电、电梯用电、地库用电、各类设备用电等,如何合理的向全体业主分摊电费,变成了一项繁杂的工程。因为是规定的公摊,业主是被动接受的,那业主们就有理由要求物业公司给出一个让大家都觉得公平合理的分摊办法。这与业主自己开大会,自行协商表决的结果,意义就有些不同了。虽然有发改部门制定的分摊办法,但仍然有很多无法厘定的细节。例如电梯用电2楼的和30楼的是否平均分摊?空置房是否要分摊电费?临街商铺是否要分摊小区内的电费?过节时搞活动的用电如何分摊?有位数学天才,经过长期刻苦钻研,制作了一个无比复杂的公用水电费分摊模式,其中包含了无数且令人眼花缭乱的方程式,然后申请了国家专利,至今还刊登在行业媒体的网站上。可见要做到合理分摊整个小区的公用电费,确实不易。

因此,很多物业公司干脆将所有公用电费按面积平摊,或者按户平摊。更有一些小型的物业社区,直接每户每月多少钱,一年四季永不变。其中就有些不良的物业公司,乘机将其他不该分摊的电费也分摊了。笔者曾经居住过的小区,物业公司的经理在小区边上开了一家洗车店,用的就是小区公用电,然后将电费分摊给全体业主。业主们如何能监督公共用电的真实情况?物价部门也无力监管这么多小区的用电分摊情况吧。

所以也就能理解,为什么要物业企业垫付公用电费物业企业不反对,而要物业企业垫付电梯事故赔付费就会引起轩然大波。其实对于公用电费,物业企业也可以坚决反抗,要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钱,由业主委员会收物业服务费,然后支付公用电费和物业企业的酬金等,怎么分摊由业主大会表决。但是,这样一来,恐怕物业企业就不好玩了。业主委员会管钱,电梯广告收入,公共停车场收入等都得归业委会,物业企业怎么愿意放弃呢?

所以,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里,很多规定是可以也是应当由业主自己协商决定的,而不应该由政府部门强行规定。公用电费、公共维修资金等,都是业主自己的事情,为什么非得需要政府利用公权力来干涉呢?为什么出了问题不是业主自己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要找政府去闹呢?其中虽然有传统文化的缘由,但政府有关部门和物业从业人员,都应当反思。政府是否有意将手伸得那么长?物业公司是否将业主大会、业委会视为洪水猛兽?是否真有扶持业主自治的意愿?很多物业行业的先驱,主要将精力用在企业的利润及成长上,而并没有为整个行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过多大的贡献。

说回公用电费,一些地方政府见此分摊乱象,就直接禁止分摊,规定将公用电费包含在物业服务费里,由物业公司支付给供电企业,例如深圳市和中山市。

其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一条,所列举的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一般包括的内容中,第2点就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如果将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理解为包含了运行的电费,这么说来物业费中包含公用电费,由物业公司支付公用电费似乎也是合理合法的了。

那么珠海市为什么坚持要将公用电费分摊呢?实际情形恐怕只有当初立法的委员们才能明了,笔者在此也只能是揣测而已。笔者很浅陋地认为,其中与纳税有关。物业公司是按照营业收入来缴纳营业税的,如果公用电费包含在物业服务费里,物业公司就会给公用电费交了营业税,而这显然是不应该的,也是重复纳税的。按照笔者目前工作的小区,每年约70万元的公用电费,税费数目不小。

如果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理解为物业费中包含公用电费,珠海的物业公司又该如何执行呢?笔者曾被小区业主就这一点挑战过,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发布的,显然要高于珠海市人大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所以应当执行物业费包含公用电费。类似于深圳、中山。

这就很有意思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首先,办法中说的是“一般包括”,这就很耐人寻味了。为什么是“一般包括”而不是常见的“应当包括”?这有待法律专家来解读了;其次,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真的要高于珠海市人大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吗?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