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制度下的物业企业维权

现代物业杂志 2005-12-01 13:52

维权,似乎一直是消费者所惯用的词语,因为处于买方的消费者会被自然而然地认为是弱势群体。但是,当体制被扭曲时,卖方也可能是弱势群体,同样需要维权。郑州市物业管理公司群起而罢收水电气暖费,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在现行制度之下,物业管理公司负担着难以承受之重,便开始采用极端的措施,这是一种无奈的企业维权行动,也是一种带有鲜明色彩的反抗行为,明确地摆明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立场。

笔者看到这则报道,在惊叹之余,不禁有些喜悦。喜的是物业管理企业终于开始行动起来;但也还有些忧,忧的是具有强大威力的制度,最终能否会被企业所打破;倘若打破不了,其中利益受到损害的又会是谁。但笔者认为,这些都只是郑州物业罢收事件中的问题,而看待这个事件的正确方法并不是单纯地就事论事,应当在于从更为深刻的角度,剖析问题的实质内容,挖掘出解决问题的逻辑所在。笔者认为,深埋在企业运行中的隐性制度,是问题的关键和核心。

制度与隐性制度

制度,不管是在社会学或是经济学中,都有许多的定义,由于对“制度”研究的侧重点不同,或者是希望得到不同的研究结果,其中不少定义是相互迥异的。从制度最为基本的含义来说,“人类的互相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是以一种秩序为基础的,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我们称这些规则为‘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制度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之中,经济的平稳运行就是在各种制度的保证下产生的结果。

制度一般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在笔者的分析中,称之为显性制度和隐性制度。所谓显性制度,或外在制度,是指自上而下地强加执行的,由一批代理人设计和确立,他们通过一个政治过程获得权威,并配有惩罚性措施。而所谓的隐性制度,或称为内在制度,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规则,多数是在社会中通过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的演化过程而发展起来的,并且多数制度的特有内容都将渐进地循着一条稳定的路径演变。

隐性制度不同于显性制度,最为突出地体现在他们不同的表现形式上。显性制度能被较为直观地观察到,并且社会成员能够通过某种正规的渠道,进行查询其规则内容以及惩罚手段,由此,社会成员才能按其遵守。而隐性制度并没有显性制度传播广泛,也没有公开的渠道进行查询,是一种“局内人”才能体验到的规则。隐性制度与显性制度的另外一个不同点在于,显性制度是由权力部门制定的,而隐性制度更大程度上是自发的、内在的,是依附于现实的交易规则的,甚至只是对显性规则的一种修改或扭曲。

水电气暖收费的隐性制度

我国的改革历程已经走过了二十余年,市场化程度一直在不断提升。但是,由于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在现行的市场规则下,企业的运行还并不是纯粹的市场化操作,各种行政性力量会不断地影响企业的发展。同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中,很多利益集团会逐步显现。原先的规则被打破,必然会使得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也便是制度变迁的最大阻碍,同时也是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的最大阻力。或许我们可以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当前的一次小小的“罢收风波”,就源于此。

虽然,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加入WTO背景下,很多市场化的规则已经不断涌现,这些都构成了社会发展的显性制度。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产业细分部门,也存在着显性制度,影响力最大的当属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但是,显性制度在执行时,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隐性制度阻挠。是否打破这些隐性制度,涉及到某些利益团体的收益,涉及到原先利益分配的结构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甚至永久性的改变。因此,打破这些隐性制度并非易事。

在罢收事件中,隐性制度就体现在:尽管在显性制度下,即《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物业管理企业还是必须义务性地代收水电气暖费。

隐性制度增加物管企业成本

让我们回到罢收事件中,来看看隐性制度给物业公司增加的不必要成本。在代收费制度下,物业管理企业是连接水电气暖和个体业主的中间环节。在这过程中,三方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分配。

首先,不必多说,水电气暖四大部门是这种隐性制度的最大赢家,因为他们能够省去挨家挨户收取费用的麻烦,节省了人力物力,减少了开支。而且,如果发生不缴纳费用的现象,他们也可以找物业公司解决问题,而不必“亲自”与最终用户接触,省去了很多麻烦。其次是用户。用户往往分成两部分群体,一部分用户向物业公司如期缴纳费用,而另一部分则不愿缴纳或迟缴。后者“免费搭车”的行为,事实上是侵害了前者的利益。因为由于供暖等设施都是以楼为单位的,一旦由于个别用户拖欠费用而切断整幢楼的日常供应,缴纳费用的用户也将跟着“受难”。

而最后,物业管理公司却是最大的输家。一方面,物业花费人力物力代收费用,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物业经常面临收不到钱的困境,而水电气暖则会采用“切断”手段相威胁,为了保证付费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就会为未缴费业主垫缴费用。试想,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都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何况收取这些杂七杂八的水电气暖费?因此,在这项隐性制度下,物业公司每年都可能会赔进不少钱,有些公司甚至已经将这部分损失作为经营的代价。而郑州税收部门又向物业公司以专业发票为由收税,原本就受隐性制度之苦的物业公司雪上加霜,终于忍耐不住隐性制度所增加的经营成本,转而寻求打破隐性制度的方法。

从整个社会的效率来看,社会整体福利也受到了损失。由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公司水电气暖费,物业公司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诉诸于法庭,但是一次次的法律诉讼费以及周旋于其中所耗去的精力与成本却成为收费的巨大“代价”,同时也挤占了社会的法律资源,造成了社会的低效率。

打破隐性制度的方法

郑州物业公司群体罢收事件是他们长期处于隐性制度运行下而最终采取抗争的行为,在与相关公司谈判未果的情况下,罢收便成为了一种维权的无奈选择。笔者认为,他们是希望通过一次震动来改变现行的隐性规则,一劳永逸。

这种隐性制度涉及到的利益方有三个,即水电气暖公司、物业公司和业主,但解决的关键在于水电气暖公司和物业公司。笔者认为,从各种可能的方面来看,主要有这么几种打破隐性制度的手段。

第一条就是诉诸于法律,希望通过法律本身的规定解决问题。在法律上规定了物业公司可以不为水电气暖无偿代收费用,物业公司就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拒绝代收费。这是一种较为强硬的手段。但强硬的手段也更容易使问题被“摆上桌面”,或许问题的解决也会更快地被相关部门提上议事日程,加快问题的解决。

第二条就是诉诸于政府,希望通过政府的力量解决问题。政府在其中的角色非常奇怪。毋庸置疑,隐性制度起初是受到政府作用的影响而形成的,但是到头来政府的一句市场化口号把所有问题推给了市场中的企业,让他们自行解决。这是有欠妥当的。由于是历史遗留问题,在解决问题时,必定会发生一方利益的受损,难以达成合理的解决方式。因此,政府部门应当积极介入,以行政性力量合理解决问题,扭转隐性制度。在政府力量的干预下,问题也会得到稳妥解决。

第三条,诉诸于双方的协商,大家有话好好说。但是从博弈的角度来看,双方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当双方都不肯为自己的利益让步时,就会发生一些激进的行为,就比如罢收事件,倘若水电气暖企业也很强硬地采取切断措施时,业主的生活也会出现不便,业主利益受到侵害,甚至社会的稳定就会受到威胁。由于可能造成的波动范围会很大,这种解决办法只有在前面两条失效时才会使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经济转型中出现的隐性制度是造成郑州市物业公司罢收风波的根源所在,这种隐性制度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也带来了社会效率的低下。因此,必须逐步打破隐性制度,建立真正的市场制度,这样,物业管理公司的维权才能真正得到落实。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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