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监管确保业委会健康

现代物业杂志 2009-12-01 13:28

昆明市西山区南华时代年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赵广才系越狱在逃犯,于2009年4月13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证抓获。这一事件立刻引起社会一片哗然,也引起了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高度重视。虽然在全国来说这只是一个特殊事件,但政府相关部门怎样对业主委员会成立、运转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物业行业怎样构建和谐社会、让业主安心、让政府放心,这些问题却使得我们不得不去深思和探究。

自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成为行业的一大热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的组织形式,它的成立无疑对推行社区民主管理,维护业主的物权权利,规范和提高业主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意识起到积极的作用,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也是一种时代的要求。但是,由于这属于群众性的自发组织形式,只要是业主谁都有权来参与;只要是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谁都可以参加业主大会;只要是业主只需提供产权证、身份证谁都有可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甚至主任。这就让个别心怀不轨之人有了可乘之机。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人为了减免自己的物管费而成立业主委员会;有的人为了在招聘选聘物业企业时能获取一定的利益而成立业主委员会;有的人为了自己的某些私利未得到满足、意见未被采纳而成立业主委员会……总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头林林总总。就像我们已经进入了“大革命”时代,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谁要是不满意,谁都可以起来造反;谁要是不满意,谁都可以起来革命。只要可以铲除对方,只要可以夺得利益,可以不择手段。一时间,小区内矛盾四起,动乱不安。其中,有业主斗业主的、有业主斗企业的、有企业斗企业的,等等。破坏了小区的稳定,给业主生活带来了混乱,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不和谐。

面对这种状况,要建立规范、和谐、安定、正常的小区秩序,要让业主委员会能正常发挥其自律的作用,其关键在于监管和控制,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得出的经验,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一、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初,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作用在于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动机进行审查和程序控制。要多倾听小区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要注意甄别利用业主委员会来谋取私利的人,并请小区广大业主予以关注、了解、识别。对不按程序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坚决不审批、不备案。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便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的业主要进行公开制止和通报,并进行正确的引导。通过政府部门的严格把关,尽量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二、小区业主加强监督。只有群众,才最了解群众,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过程中,最好采取逐层筛选的方法。比较有效的方法是:从单元楼中推选单元长、从单元长中推选业委会候选人、从候选人中通过候选人自荐的方式经业主大会选举确定业委会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书记员。这样多少会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以减少不当人员进入业委会领导班子的机会。

三、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加强督导和政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除了主管部门的备案监管外,还应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开展置于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的监管督导下,并由派出所对候选人进行政治审查。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国家。物权虽大,但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讲民主、讲自律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超出特定的法律范围行使权利,不仅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制止、纠正,居委会、派出所也可以出面进行干预和纠正。

四、公安机关建立业主(居民)信息系统。由于小区和社区的管理严重脱节,使得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如果公安机关与产权部门信息联网,在业主买房办理产权证时,产权部门就将业主信息和档案发至公安机关存储,以便以后核实业主身份,同时也便于公安机关对业主的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使得业委会从一开始就置于政府的有效监控之下。

综上所述,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重点是要抓审批管理、成立管理和运作管理。没有被监管的权利,是专制的权利、是无政府主义的权利,这种权利越大,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只有被监管、被限制和被监督的权利,才是一个正常的、合法的、能得到大家拥护的权利。只有当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受到政府和业主的控制和约束后,其才能变为为大家服务的公仆,否则私欲就会慢慢膨胀、无限扩大,最终危害社区、危害社会。因此,只有各级政府部门、主管单位、公安机关、居委会、物业企业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才能达到小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国家的稳定。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9年8期/总1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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