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扯下了房市的遮羞布?

现代物业杂志 2007-12-01 22:31

2006年7月28日“上海绿城群租案”的曝光,吸引了众多眼球,有关群租的种种观点也纷纷登台唱戏。有人认为群租弊大于利,应该严格禁止;有人认为群租是一种权利,该管不该禁;还有人声称群租现象的大量出现证明了房市价格虚高,扯下了房市价格的遮羞布等。从表面上看,似乎各方演的都是同一出戏,都是围绕群租而展开,但我们如果足够细心,就可以发现各方人士的出发点不同,实质目的也不一样,其观点对社会的意义自然也不能相提并论了。

所谓的群租,就是多人合租一套住房。群租的发生需要房主和房客的双方自愿,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正常市场行为,因而完全禁止群租是不恰当也是不可能的。群租主要涉及到三方主体的利益。一方是群租房客。群租房客主体主要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小本个体经营者和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情愿为低价牺牲一部分居住福利,从而产生了群租的需求。另一方是出租的房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就必然有供给,房主有利用自己的资产获利的权利,没有人会傻到有钱也不赚的地步。问题是群租过程会产生负外部性,而有的房主出于搭便车的心理,只关注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常常会损害小区其他房主的利益。第三方利益相关者即上述提到小区其他房主。他们是群租的直接受害者。由于小区里的居住人数的增加,他们在没有获得任何收益的前提下,却必须忍受安全隐患加大、卫生状况恶化、小区品质下降、公用设施被挤占、个人生活受到干扰等种种不便。小区里的其他房主有维护自身生活福利不受侵害的权利,因此他们往往希望能完全禁止群租。

可见,主张禁止群租的观点出于其他房主自身的利益诉求,其目的是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合法利益诉求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应当得到尊重。而围绕理顺群租房主与小区其他房主的利益关系所进行的讨论,如考虑业主委员会如何制定小区群租管理制度,考虑在群租房主和小区的其他房主间建立收益转移制度等,这些都是那些支持群租有理的主体为了解决群租带来负面效应而进行的努力。这两种观点都对社会具有积极意义。第三种观点的目的就不那么单纯了,这些人生硬挖掘群租的本质原因,声称群租扯下了房市的遮羞布,群租证明了房市价格虚高。这种观点的表面逻辑是这样的:由于房价高,所以房租高,老百姓租不起房,由此产生了群租。

全国房市价格是否虚高,笔者在这里不想讨论,但如果将群租现象作为房市价格虚高的证据,却是相当牵强的。群租与房市价格完全是两回事,分别属于两个市场,一个属于住房买卖市场,一个是属于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的价格由住房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决定,房租则由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决定。住房价格与房租没有一一对应关系,高房价可能有低房租,而低房价可能有高房租。例如一所位于城郊的大学,尽管其周围的房价很低,群租现象还是会很普遍,而且大学周围郊区的房租水平也会高于远离大学的郊区房租水平,可见,住房价格与房租并无直接关系,群租自然也不能作为房价过高的证明了。当然,也并不能说群租与房价一点关系也没有,房价的变动对房租还是有些许间接的、轻微的影响的,但如果因此就认为群租是高房价的结果,那我们是否还可以认为群租是劳动力市场工资过低的结果?由于老百姓的薪水低,交不起高房租,所以他们只能群租。像这样的逻辑,似乎正确,其实荒谬。群租的主体,例如刚毕业的大学生,购房能力弱是正常的,群租是很理性的选择,就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大学毕业生也不可能刚一参加工作就能买得起住房。如果真出现了学生刚一毕业就能买得起自家住房的情况,那倒真证明住房市场出了问题了。

房价与房租没有直接关系的道理,这种人可能不懂,但更可能的是为了一己之私懂也装不懂,反正他们玩的就是概念,信奉的是扯大旗做虎皮,平时就猫在山头四处张望,见到哪个概念热眼,不问青红皂白,一把抓过就当作自己的旗帜高举呐喊。表面上为大众的利益而战,实质上为自身谋利。这种人眼见群租的概念走红成为舆论的焦点,就立马跳了出来,假借公众利益的名义,利用大众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和对房市的不满,大肆推销他们的种种谬论。可以预见,群租将成为继“房奴”后又一个被异化、被玩弄的概念,正如2006年全国遍地都是深受高房价之苦的“房奴”,2007全国都将是深受高房价之苦的“群租客”。

群租,到底扯下了谁的遮羞布?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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