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新规定:新建小区不许“家中开店”

现代物业杂志 2002-12-31 12:46

在居民小区内利用楼房底层从事营业活动尤其是开饭店、食品加工、练歌房等,曾引起许多民事纠纷。日前,青岛市政府对此发出通告,新建小区不再审批网点房。 通告要求,今后,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批建底层为营业房的住宅楼,各有关主管部门一律停止住宅小区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营业活动的审批,房屋拆迁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不得将规划建设的住宅房屋作为营业房安置被拆迁人。

此外,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房产等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的主要用途、房屋结构的,必须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注销其营业执照。在住宅小区内利用违法建筑或设施作为营业场的业户,必须停止营业活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将依法予以注销。届时,有关部门将对其停止供水供电。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2年9月/总第3期)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