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七大焦点问题
1、第十三条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费用承担的规定。
解读:第十三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这一条款理所应当,但是如何界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点?是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还是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这个界定需要慎之又慎。
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及履行职责的规定。
解读:成立业主大会是关系到所有业主切身利益的事情,虽然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不可能含括所有业主,但是每一位业主都应该有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对于筹备组出具的各种公告一定要看仔细了,对于有损自身利益的事情,业主有权利说“不”。
3. 第六十二条关于车位、车库的规定。
解读:“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有车的业主以后停车有政策武器了,不要忘了行使自己的优先权和监督权。
4、第六十九条关于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规定。
解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直接向最终用户即业主提供服务,并直接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物业公司代收时不得另外收取手续费。业主们在缴费时要留意了,如果物业公司多收费可直接向业委会投诉。
5、第七十一条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虽然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但每一位业主都应该关心它的管理和使用。
6、第七十六条关于物业纠纷处理途径的规定。
解读:产生物业纠纷后最好能协商解决,除了自行协商外,还可找小区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总之处理方式不少,一定要合理使用以维护自身利益。
7、第八十三条关于对旧住宅区进行改造整治及改造整治后物业管理的规定。
解读:旧住宅区无业主大会、无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改造整治后既可以选择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也可自行管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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